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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行业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行为,倡导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要求,建立全行业自律机制,提升行业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打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内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江西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分会(本公约称为“分会”)会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并成为本公约的模范执行者。
本分会倡议,凡是在江西省内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相关服务的非本分会会员的企业和个人,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本分会会员和加入本公约的企业和个人,在本公约中称“公约成员”。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消防产品,是指符合我国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定的以下类别产品: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产品,建筑耐火构配件产品,消防装备及器具产品,消防电子产品,阻燃防火材料产品等。
第四条 江西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分会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公约成员坚持以社会安全为己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原则,坚决杜绝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公约成员应积极参加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分会开展的产业监督检查、行业统计、政策调研等活动,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违规行为。
第七条 自觉遵循诚信原则,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以次充好。
第八条 提倡公平竞争,倡导通过适应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提供优质服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
第九条 公约成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积极向分会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章 行业规则
第十条 公约成员不得生产、销售以下消防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
(二)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和过期失效的消防产品。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经审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严禁无标生产。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所生产的消防产品如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合法认证机构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认可标志;属于强制性检验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型式检验合格,禁止无证生产或转让、倒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应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与认证、认可以及型式检验的样品质量完全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户。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杜绝质量不合格及劣质产品出厂入市。
第十五条 禁止经营活动中的混淆行为。公约成员不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不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公约成员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禁止商业诋毁行为。公约成员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八条 禁止垄断行为。公约成员不得实施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十九条分会在江西省消防协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公约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行业成员,由分会负责组织调查,查实后根据违反公约的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行业内部通报;
(三)取消参加分会活动资格;
(四)向公众曝光;
(五)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等措施。
分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应报江西省消防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向消防产品分会提出维护权益、责令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请求,也可直接向江西省消防协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上述请求,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对他人反映其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异议或对其进行的处理有异议,有权向消防产品分会提出申辩,也可直接向江西省消防协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各种行业内纠纷和争端,提倡在分会的协调下,由当事各方本着相互谅解、磋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已提交江西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分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江西省消防协会同意,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分会负责解释。